新华社南宁8月27日电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徐炳松,因犯受贿罪,今天上午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及其他财物一批。
徐炳松1993年1月起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。1998年6月因涉嫌受贿,被逮捕,后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。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,法庭认定,徐炳松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于1995年8月及12月分别收受香港磐基置业有限公司送给的10万元和30万元人民币;1995年和1997年分三次收受林坤给的贿赂2万元、3万元和6万元人民币;1997年春节前先后两次收受北流市桂兴种养公司送给的4万元人民币。
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徐炳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55万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利,构成受贿罪,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,判处徐炳松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;追缴的港币1万元及用赃款购买的高档电器、数码照相机等一批财物依法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不足受贿所得部分,继续追缴,依法没收,上缴国库。